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修订,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新公司法及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局领导和企业登记管理人员,要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学习新公司法及条例。要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启用新登记表格和新版执照。根据新公司法及条例,总局修改了公司登记表格和公司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并修改了公司执照(使用A3、A4规格纸张),自2006年1月1日起启用。关于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省局企业处已经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各地,各地也可以从省局红盾网上下载,并自行印制新登记表格。请各市、州工商局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需要的公司执照(正本、副本芯、副本皮)数字,告省局企业处和湖南工商印刷厂(地址:长沙市南二环线一段411号,传真:0731—2891644,联系人:郭晓明,13508485333),2006年元月5日前后到湖南工商印刷厂领取首批新版公司执照,并转发给县(市)工商局。
三、公司登记管理软件的修改与升级。省局信息中心正在对原有登记管理软件进行修改,请各地近期注意关注省局在《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系统》“全省联网”—“服务器联机情况”中发布的软件版本信息,及时从省局红盾网上下载升级。
四、关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权限。省局正在加紧研订具体规定(各地可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局企业处),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执行。省局未发文前,市、州工商局不得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区的市工商局的区分局不得登记公司。
五、关于2005年度企业年检。公司年检时间,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明确为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非公司制企业年检时间,总局已下发通知,决定由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到6月30日。2005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六、省局将在2月底3月初举办一期企业登记管理干部培训班,主要对象是:市州局企业(个私)监管科负责人,市州局注册分局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区分局注册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干部的培训由省局外资处结合工作会议进行。其他登记管理干部的培训由各市、州工商局负责组织。
附:1、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
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