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经我局研究决定,今后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一律在岳阳晚报上刊登,特此公告。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