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新希实业有限公司等2006家企业在我局发出限期补办企业年检手续公告后30日内仍未参加2004年度企业年检,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5条的规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在我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上企业有听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如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愈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拟吊销企业名单附后,保留期为公告发布后30日。
特此公告
听证联系:冯迈宇 2215032
徐岳斌 2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