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谢迪军:

  你在成立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缴纳了股本。但公司成立后,又将股本全部抽回,我局对你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岳市工商案处(2005)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