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030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局申报办理2004年度企业检验,分别违反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且在我局发出限期补办企业年检手续公告后30日内,亦未申报补办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主管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本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局缴销营业执照和公章。
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其中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企业名单保留期为本公告发布后60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