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打造“五型”工商机关,为实现全市科学跨越、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营造良好的工商政务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王星耀同志任组长,宋继军、罗岳锋、周忠平同志任副组长,付平生、廖星沙、陈剑、陈任民、甘克俭、何岳云、唐立龙、周拥军、曹特洪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查组和一个办公室。宋继军同志任第一组组长,甘克俭、何岳云同志为成员,负责市局机关、开发区分局、汨罗市局、云溪分局、临湘市局的行政效能督查;罗岳锋同志任第二组组长,廖星沙同志任副组长,陈任民同志为成员,负责屈原分局、岳阳县局、君山分局、华容县局的行政效能督查和市局机关车辆入库督查;周忠平同志任第三组组长,付平生同志任副组长,曹特洪同志为成员,负责岳阳楼分局、平江县局、湘阴县局的行政效能督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和情况汇总,陈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湛瑞文同志为联络员。各县(市)局、分局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监察对象
市局机关各机构,各县(市)局、分局机关和工商所及全体工作人员。
四、监察内容
(一)队伍管理情况
1、工作人员上下班是否准时;
2、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着装;
3、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总局“六项禁令”及省局、市局的纪律规定。
(二)机关内务管理情况
1、机关是否清洁整齐;
2、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基础建设、会务接待是否规范有序;
3、政务公开是否按要求落实;
4、基础台帐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三)常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推进大服务方面:①是否宣传落实了省局20条;②是否贯彻执行了市局十大措施;③是否贯彻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④是否继续推进了“一化三基”联络员制度、服务地方专人负责制度、创新型企业商标联络员等制度的落实;⑤是否充分发挥了个私协、消委等协会组织的服务作用。
2、推进大监管方面:①是否推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完善了商品进货查验、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等制度;②是否推进了红盾护农行动,及时查处了坑农害农行为;③是否推进了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城镇持照经营率是否达到了95%以上,农村持照经营率是否达到了90%以上;④是否严厉查处了虚假广告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⑤是否开展了打击传销行动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等活动。
3、推进大维权方面:①是否整合了消费维权力量,充实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发挥了消保、12315指挥中心和消费者协会的整体功能;②是否加强了农村“一会两站”建设,积极推进12315网络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③工作人员能否按服务承诺时限赶到现场进行消费纠纷调处和消费维权。
4、推动大发展方面:①全体工作人员是否着眼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大发展,提高了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②各单位是否加强了预算管理、内部管理、基层建设、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和文明创建活动。
(四)国家总局和省局、市局安排部署的各项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地方党政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监察步骤
1、从2009年6月份开始,各行政效能督查组每月对常规工作效能督查一次,对各县(市)局、分局二级机构的督查面不少于各单位机构总数的20%,2009年10月30日前要完成一次全面督查,形成综合台帐;对市局机关各机构的督查面每次要达到100%,每月督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发通报一次。
2、对系统内部开展的专项工作效能和地方党政交办的中心工作效能实行不定期督查,不定期下发通报。
3、市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题讲评。
六、监察要求
1、实行“三个结合”。即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抽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明查由督查组每月进行一次。暗访按照监察内容采取不打招呼形式,走访管理对象,了解真实情况;普遍检查按照监察内容全方位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某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安排进行检查;重点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监察内容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2、夯实“三项基础”。即抓好实地检查登记记载,抓好责任追究处理,抓好效能监察资料存档。实地检查登记记载由行政效能督查组根据督查内容如实记载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任追究处理由行政效能领导小组根据督查情况作出处理;资料存档由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监察结果分别交市局监察室和人教科等相关部门存档,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3、做到“三不放过”。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对查出的问题不追究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
七、行政效能监察结果的运用
(一)对单位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
1、对单位行政告诫;
2、责令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3、向全系统通报批评;
4、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后果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个人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其实施诫勉谈话;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通报批评;
6、待岗;
7、纪律处分;
8、调离工作岗位;
9、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10、辞退。
八、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市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对各县(市)局、分局股所级单位和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各县(市)局、分局负责实施。
3、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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