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损害经济
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升工商部门行政服务效能和服务力度,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微笑服务年”活动,即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执法办案、行政性收费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微笑服务,并制定印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查究的暂行办法》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服务经营者合法利益、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进步为指导思想,切实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工商部门服务行政效能,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各项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有关纪律规定,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本办法及省、市优化经济环境有关规定,损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形象的行为和表现,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执法办案、行政性收费应当坚持微笑服务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原则;廉洁执法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责任人与处罚单位负责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内容,既作为干部考察、职务升迁、评先的主要参考依据,又作为单位年终评先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坚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抓,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局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杨国清任组长,王星耀、宋继军、许旦良、林新湘、吕新民、许亚平任副组长,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人教科、法规科、财基科、审计科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许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市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系统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及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按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第三章 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和表现
  第十条 下列行为和表现为违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一)对来本单位、本部门办事人员不热情、态度冷漠,甚至态度粗暴,用语不文明而被投诉的;
  (二)对工商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解释不清或不作解答、宣传的;
  (三)对首问责任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推诿、敷衍塞责和不属于职责范围不告知、不转办落实的;
  (四)对来办证、办照、年检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有文件、资料及应当依法遵循的程序,而不依法一次性告知完的;
  (五)对法律法规限时办结的事项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限期完成的工作擅自拖延的;
  (六)对公民、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七)对应公开的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政策法规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消费娱乐的;
  (九)阳光收费工作不到位的;
  (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罚没标准的;
  (十一)搭车收费、变相收费的;
  (十二)违规对企业重复检查的或未经立案登记备查,擅自对企业进行调查的;
  (十三)上路检查收费的;
  (十四)滥用职权执法的;
  (十五)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七)对群众举报,受害人申诉应予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不依法处罚的;
  (十八)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不出具有效法定票据的;
  (十九)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的;
  (二十)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索、拿、卡、要钱物的;
  (二十一)因执法工作不规范或服务工作不到位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评,或重大事件新闻单位曝光的;
  (二十二)行政执法工作在当地行风评议和优化经济环境评议名列倒数第一、二名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有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九)款情节轻微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初次扣直接责任人个人绩效奖100元,责任领导个人绩效奖50元。
  第十一条 凡有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九)款一年内有两次情形的,除扣直接责任人个人绩效奖200元、责任领导个人绩效奖100元外,直接责任人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参加学习。待岗期满后,属于窗口服务单位和执法办案单位的不得回原岗位工作。同时对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和工作轮岗。
  第十二条 凡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一)至(九)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十)至(二十)款之一,按省、市优化经济环境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局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检讨,并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作降职安排和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辞去职务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受经济处罚的当事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纪律处分的当事人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考核使用干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生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工商局、工商分局可以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法规科、人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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