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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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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各机构:
各根据湘纪发[2005]19号《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及湘工商党字[2005]29号(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借用车辆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把遵守《通知》规定做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仅要认真组织学习湘纪发[2005]19号《通知》精神,而且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做到有禁必止。
二、按分级管理原则,各单位要对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公车或借用车辆,以及近两年来擅自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市局监察室。同时要根据湘纪发[2005]1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对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审批同意,但必须严格控制。各单位在将驾驶公车名单报同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备案的同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对经审批同意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如发生交通事故,要妥善依法处理,及时上报。
三、各县(市)局党组、分局党委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驾驶公车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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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工商局机关党委
2006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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