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机构:
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和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信用观念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7]17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及《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岳阳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开展200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公示活动的条件和标准
1、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满两年,且在本行业具有相当经营规模;
2、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3、企业能够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法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有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和档案,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
4、企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申报之日止,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纳税、银行信用、质量管理、环保、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7、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8、初次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必须是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
二、公示活动的原则和程序
(一)原则
各单位在推荐上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过程中,必须按照自愿原则,并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不搞终身制。不委托任何代理机构代理“守重”公示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活动的程序和上报时间
1、初审。各县(市)局、分局对符合推荐要求的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县级税务、银行、劳动、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2008年4月28日之前,向市局合同科一并上报以下申请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二份);
(2)已通过本年度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当年度的《利润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5)拟公示的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名单。
2、会审。市局在收到县(市)局、分局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及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由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会审,确定上报省级推荐企业名单和市级公示企业名单。
3、终审。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分别是省级“守重”公示企业,市级“守重”公示企业的终审机关。
4、公示。2008年7月,省局将在省级媒体、湖南信用网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向社会予以公示,市局将在岳阳晚报、岳阳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向获得2007年度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颁发“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证书和牌匾。
三、对推荐工作的要求
1、为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各县(市)局、分局要严格把握标准,保证质量,不搞照顾,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2、在正式公示前,省局、市局对各县(市)局、分局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取消其参加该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资格。
3、各县(市)局、分局对已公示的本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为已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应当撤销其“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称号的,要求以书面建议上报,由省局或市局发文予以撤销,并由各县(市)局、分局负责收回“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牌匾。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作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将该项活动抓紧抓好,为促进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附:2007年度拟公示的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