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文桥化学助剂厂等119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等119家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等119家企业在本局责令限期办理2009年度企业年检期间,没来我局办理2009年度企业年检。在我局发出补检公告后,60日内仍没有来我局办理2009年度企业年检。上述企业中,属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合伙企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上述119家企业还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吊销你单位等119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松 联系电话: 0730-8418711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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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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