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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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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 |
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企业年度检验的受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分局登记企业或市局委托分局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年指定的联合年审办理地址(另行公告或通知)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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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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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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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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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 |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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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
登记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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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令第66号修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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