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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的生产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免减期满后,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
2、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兴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以及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
3、外商兴办港口、公路、桥梁等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多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兴办能源交通和国家紧缺原材料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可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
4、外国投资者将其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者,经税务部门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型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税款。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往境外时,可以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范围内,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厂房和场地建设的建筑材料和适量的建筑器具、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投资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外),经批准可以进口。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其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馐物料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其产品出口时,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均免征出口关税。
6、外商在我市投资的生产型
项目,其产品可以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政府鼓励出口;对替代进口的产品经批准视同出口,销售时收取外汇并可免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投产后5年内按市国土局统一标准的50%缴纳,其中外商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后3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场地使用费免缴10年。期满后,还可以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
8、兴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免缴企业使用费15年。兴办开发性林业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
9、加工贸易项目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引进国内资金参照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11、进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企业享受开发区更多一些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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